别名:-
地区:山东
更新时间:2016-03-01
沂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沂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流动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拟订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和其他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的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拟订全县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规范性文件;负责制订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范性文件和办法。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编报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伤病残鉴定政策和标准。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宏观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机关、事业单位用人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宏观调整全县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范性文件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的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订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范性文件和办法,统一管理全县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实施工作;组织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申报工作;健全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管理协调博士后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组织实施紧缺专业人才的引进招聘工作。
(八)综合管理全县引进国外智力、赴国 (境)外培训和留学人员来我县工作。拟订全县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规范性文件,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出国(境)培训项目及人员的申报工作,负责我县工作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和聘请外国专家规划;负责属地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的受理、审查、转报和初审等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我县工作或定居规范性文件;管理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转业军官安置规范性文件和安置计划;负责转业军官培训工作;指导协调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并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办法;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组织实施公务员培训项目,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
(十一)负责全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事项,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
(十二)依法办理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县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四)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规范性文件,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
(十五)统筹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及档案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全县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指导、协调、管理有关中央、省、市和部队驻沂源单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