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名:济宁市卫生局
更新时间:2016-02-03
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规定、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实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一)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规定、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实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二)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工作规划、标准、规范和规定措施,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范的实施。
(三)拟订妇幼卫生(含生殖保健)工作规划、标准、规范和规定措施,组织全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拟订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组织、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六)研究医疗机构改革政策,拟订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贯彻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规范服务行为。
(七)拟订全市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组织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
(八)依法监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
(九)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
(十)依法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实施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十二)依法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反恐、核电站与核辐射事故以及其他重大意外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自然灾害中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和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伤病员救治工作。
(十三)组织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干部保健工作。
(十五)负责承办梅州市保健委员会、红十字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贯彻实施《献血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