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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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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起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一、指导、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起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取缔非法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组织全市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调整意见;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接收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异地安置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负责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检查、上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实施国家减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灾民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经常性捐助等社会互助活动,管理全市性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县(市)、区社会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制定社区建设政策措施。
八、负责婚姻登记和婚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拟定全市行政区划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县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报批;负责全市地名标志、门牌设置工作;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十一、拟订和实施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负责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管理本级福彩公益金;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负责福利企业的兴办、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政策,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十三、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指导市老龄委员会办公室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