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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05-20
阜宁县卫生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贯彻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研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完善卫生服务体制。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贯彻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研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完善卫生服务体制。
(二)编制并指导实施全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全县卫生资源的配置,统筹协调和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负责全县各级卫生单位
基本建设和局属单位国有资产及全县卫生专项投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职业、环境、学校、放射、公共场所、化妆品卫生;依法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监督执法;普及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
(四)研究实施医学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医学科技情报、科研项目的管理及组织技术开发和推广运用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全县卫生行业的医学继续教育、在职教育培训规划。
(五)贯彻落实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的方针、政策和全县中医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行中医药现代化。
(六)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的防治规划并检查、监督实施;加强对重大疾病包括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的防治。
(七)贯彻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组织建设及公共卫生服务规划的实施。
(八)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业务技术指导。
(九)贯彻落实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全县卫生专业技术队伍的管理工作;开展卫生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组织调度全县各级卫生技术力量,组织抢救伤员,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组织接受国内外捐赠救灾防病药品、设备、经费等。
(十一)管理全县卫生外事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及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负责卫生援外工作;指导行业社团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