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名:-
更新时间:2016-02-17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种植业、林业、园艺业、畜牧业、农业资源开发、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种植业、林业、园艺业、畜牧业、农业资源开发、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省农业产业政策,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参与制定涉农的财税、价格、信贷、金融保险、进出口、农产品流通等政策。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研究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引导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和会计、审计工作。
(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指导实施农业重点产业带和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农业产业的地方技术标准,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监管信息。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许可与监督管理。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
(六)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牧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厅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休闲观光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建设。参与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指导、监督省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重大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和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引进农作物种子检疫审批工作。
(九)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拟订农业科教、技术推广规划和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更新工程,组织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和实施,管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实施农业农村人才培训、农民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十)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研究提出现代农业发展指标并组织考核,参与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分析、研判农产品市场行情,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的有关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二)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利用外资、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协助实施农业援外项目。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督办重大农业案件的处理。承担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农民技术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