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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
更新时间: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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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实施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教育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二)研究制订全市教育改革与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并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实施;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体制、办学体制及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协调教育内部与外部的关系;负责全市教育信息的统计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按照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原则,监测、督促各县(区)贯彻落实;参与拟定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和筹措教育经费的政策、措施;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对我市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管理和指导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及教育基建投资;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四)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区、各部门的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现代远程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工作。贯彻落实各类学校设置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各类学校的设置、更名、撤消与调整。
(六)规划并指导直属各级各类学校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及安全稳定工作。
(七)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负责教师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归口管理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 位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八)拟定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计划及招生考试政策;参与制订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政策;指导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
(九)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干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系统的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和群团工作。
(十)负责教育系统的科研工作;负责全市勤工俭学、教学仪器设备供应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
(十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负责同国内外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十二)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普通话推广工作。
(十三)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教育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