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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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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下设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公安厅受省政府、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各市、县(县级市、区)设有公安局(分局),在镇、乡、街道设派出所。公安局(分局)和派出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浙江省公安厅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下设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公安厅受省政府、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各市、县(县级市、区)设有公安局(分局),在镇、乡、街道设派出所。公安局(分局)和派出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的指示,起草有关公安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部署、指导、监督全省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组织、指导110接处警和公安信息工作。
(三)主管和指导经济、刑事犯罪等侦查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案件和涉外、跨省市重大案件以及上级交办案件的侦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和内河水域,组织、协调对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指挥公安特警队的处突防暴工作。
(五)负责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承担口岸签证、签注工作。
(六)负责全省公安武警边防部队的公安业务工作和相关建设,指挥和调动本省区域的公安武警边防部队执行地方治安管理等公安任务。
(七)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公安消防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负责本省辖区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九)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全省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网络犯罪侦查。
(十一)指导、监督全省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安康医院和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工作;管理省看守所。
(十二)规划、指导全省公安法制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负责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及公安机关承办当地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办理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禁毒、缉毒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全省公安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工作;负责全省公安机关信息通信勤务保障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组织指导;负责全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行业管理。
(十五)指导、管理全省公安机关装备、被装、经费和基本建设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六)领导全省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建设;按规定权限,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七)指导全省公安队伍建设,协管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指导县级公安机关的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全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表彰奖励、评优创模和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全省公安教育训练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公安民警学历教育、在职训练、警察体育工作,指导全省公安警察院校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外宣传工作。
(十八)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监督;领导全省公安机关督察工作,组织、指导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组织、指导全省公安内部审计工作。
(十九)指导铁路、森林等公安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