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名:-
地区:山东
更新时间:2015-09-23
东明县人民政府是山东省东明县的最高行政机构,负责管理东明县的事务。
(一)协助县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各类文电,承办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市直部门来文来电。
(二)负责县政府会议的准备和会务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承办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县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审批。
(四)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对县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决定。
(五)督促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县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县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六)协助县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县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有关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反馈情况,提出建议。
(八)负责县政府值班工作和县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组织安排、县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乡镇向县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负责或参与有关重大接待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九)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和应用工作。
(十一)负责行政事务工作,为县政府领导服务。
(十二)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乡镇、县直部门的经济工作进行考核。
(十三)负责侨务工作,为侨胞侨眷提供服务,维护侨胞侨眷的合法权益。
(十四)负责承办全县除军队系统以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十五)掌握全县民族宗教情况和动态,协调处理民族宗教事务。
(十六)负责全县东西结合的组织协调及结合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组织、实施工作。
(十八)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划、制订、解释工作;承担政府法制监督工作;具体承办县政府复议应诉工作。
(十九)办理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