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名:-
地区:河南
更新时间:2015-09-10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是主管全省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根据职责,省民政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处、救济救灾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处、农村社会保险处、社会福利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区划地名处、勘界办、社会事务处(挂河南省人民政府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办公室牌子)、老龄工作处和计划财务处。同时,按有关规定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和纪检监察室。
河南省民政厅是主管全省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根据职责,省民政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处、救济救灾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处、农村社会保险处、社会福利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区划地名处、勘界办、社会事务处(挂河南省人民政府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办公室牌子)、老龄工作处和计划财务处。同时,按有关规定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和纪检监察室。
主要职能
(一)贯彻国家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省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省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指导、监督全省社团登记管理工作;拟定社团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负责全省性社团和跨市地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社团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指导、监督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省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组织指导全省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监督实施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评残工作;指导全省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省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定全省军休、复退军人安置工作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军休所的工作;落实军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全省军地两用人才培训;指导全省军事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的供应保障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省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情预报,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筹措、拨发和管理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七)指导全省社会救济工作;拟定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社会救助方针、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拟定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分配中央和省级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核查制度;拟定我省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省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拟定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九)拟定婚姻登记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和具体承办部分地区涉外和涉港、澳、台地区的婚姻登记工作;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丧习俗改革。
(十)负责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拟定全省行政区划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区域规划,并监督和组织实施。
(十一)拟定全省地名管理法规并监督、组织实施;负责跨市地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省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
(十二)承办国务院、民政部下达的与接壤省的边界线勘定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市地和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市地间的行政边界纠纷。
(十三)拟定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负责全省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定全省有关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监督落实;负责全省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协调跨省及市地间救助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全省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拟定全省殡葬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负责全省儿童收养和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负责全省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和各类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七)拟定全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