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名:-
地区:黑龙江
更新时间:2015-08-18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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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设立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省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
2.取消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省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3.取消医师资格认定许可。
4.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5.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6.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7.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中的国产输配水设备的审批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7.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审批下放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8.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书核发下放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9.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组织实施药品法典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提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口中长期规划及人口政策规定的职责,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将申报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承接的职责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2.港、澳、台投资者在省内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
3.按国家标准,组织我省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
4.按国家标准,组织我省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章。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 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医疗应急处置,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提出我省基本药物价格的政策建议。
(八)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省重点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地方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五)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组织开展中医药科技项目的实施及成果推广应用。
(十六)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在我省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