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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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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人民政府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德办发〔2010〕43号)精神,设立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德宏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根据《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德办发〔2010〕43号)精神,设立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德宏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主要职责:
(一)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德宏州实际,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制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三)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标准并组织和监督实施。统筹拟订全州范围内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统筹办法,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管理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福利、离退休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七)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十)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引进外国智力和出国(境)培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