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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02-01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直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正厅级建制。职责包括负责实施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负责出口、转口商品的有关出境验证。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直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正厅级建制。1999年8月,按照国务院及中编办有关口岸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深圳检验检疫局由原深圳卫生检疫局、动植物检疫局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合并组建而成。
深圳检验检疫局内设办公室、法制与综合业务处、检务处、卫生检疫处、动物检验检疫处、植物检验检疫处、食品检验监督处、化矿与鉴定业务处、轻纺检验处、机电检验处、产地证签证处、科技处、认证监管处、人事处、财务处、机关党委办公室政工处、监察审计室、离退休干部处、稽查处、基建处等20个处室,下辖皇岗局1个(副厅级)分支局以及蛇口、文锦渡、罗湖、沙头角、盐田、宝安、龙岗、机场、笋岗、深圳湾等10个正处级分支局,出口加工区、驻邮局、福田保税区、华南国际物流中心等4个正处级办事处,以及动植物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玩具检测技术中心、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深圳检验检疫局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7个直属事业单位,另有大铲湾检验检疫机构正在筹建中。截至2008年7月上旬,全局共有工作人员3000多人,其中正式在编2184人;全局有研究生367人(其中博士研究生32人),大学本科生1168人,大专生368人,大专以上学历共1903人,占正式在编人数的87.1%;全局共有专业技术人员1323人,120人具有高级职称(其中正高9人),611人具有中级职称,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共731人,占全局专业技术人员的55.3%。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负责口岸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负责出入境人员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监测体检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情监测、调查等工作,办理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动植物检疫审批,实施动植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
四、负责实施进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一般包装和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检验,负责进出口商品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
五、负责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的生产(养殖、种植)、加工和存放等单位的卫生检疫注册,负责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工作,负责实施进出口产品、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可、人员注册等工作,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实施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负责出口、转口商品的有关出境验证。
七、负责实施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及容器的卫生监督、检疫监督和有关的适载检验、鉴定,负责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和货物的卫生除害处理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执行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检疫、检验的国际协议、协定和议定书等,负责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
九、负责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和标识、封识,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出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工作。
十、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调查和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和国际贸易商品质量状况,提供有关信息。
十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类涉外检验检疫、鉴定和认证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以及卫生除害处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负责有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负责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外事、财务、基建、物资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精神文明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国家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