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名:-
地区:福建
更新时间:201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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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法规,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法规,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2.组织拟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法规,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3.全省和跨市(地)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负责管理全省水文工作。
4.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5.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6.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市(地)间的水事纠纷。
7.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8.编制、审查综合利用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9.组织、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主要江河、河口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海岸滩涂的围垦工作和海堤建设与管理工作;办理跨省河流协调事务;在职责范围内对全省水利建设工程进行管理。组织建设、指导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地)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