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名:-
地区:新疆
更新时间:2017-02-27
阿勒泰市采购中心
阿勒泰市采购中心是地方政府网站由阿勒泰政府主办,为你提供了政策法规、采购信息、招标公告、中标公告、采购程序、综合信息、采购目录等内容。为加强对我市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管理。
阿勒泰市采购中心是地方政府网站由阿勒泰政府主办,为你提供了政策法规、采购信息、招标公告、中标公告、采购程序、综合信息、采购目录等内容。
为加强对我市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阿勒泰地区财政局下发的《阿勒泰地区本级2014和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阿地财购[2013]05号文件),研究制定了《阿勒泰市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依据《政府采购法》,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和各类专款,实施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采购人因特殊原因,确需按分散采购方式采购的,需提前就项目、预算、用途、申请分散采购的理由等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对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完成的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批准后,按财政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05]11号文件)要求实施采购。对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和自行组织采购的重大项目,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将组织相关部门现场监督。上述采购程序完毕后,采购人应将招标文件、评估报告、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备案。
三、在集中采购项目中,服务类同类项目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货物类同类项目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工程类同类项目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应当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如有特殊情况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按照阿勒泰市财政局《关于阿勒泰市政府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阿市财购[2008]08号文件)办理。
四、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简化采购程序,更好地发挥资源共享,将部分集中采购的项目实行与自治区、地区区域联动列入了协议定点采购范围。
五、不属于阿勒泰市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要按照阿勒泰市2015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未达到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但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事宜。采购限额达到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进行采购。受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招投标采购事宜。因特殊情况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采购,应向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方式采购。
六、政府采购原则上要求购买国内商品和服务,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必须通过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批准和认定。经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阿地财购[2008]02号文件)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阿地财购[2008]年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核准后方可实施政府采购。
七、属于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和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照明产品(包括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单瑞荧光灯、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电视机、电热水器、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大类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采购,必须优先选择国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最近新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清单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中的产品。
八、各单位对本单位(部门)所申报政府采购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本单位采购项目组织相关人员或有关单位(部门)按照采购合同相关条款进行验收,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于单位已自行采购或未通过(申报)政府采购的项目,各单位(部门)应按实际发票入账,不得以未通过政府采购为由拒付或补办采购手续。 九、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分散采购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要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阿勒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有关政府采购举报和投诉。联系电话0906-2122670。
十、凡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实施分散采购。
十一、本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与本目录不一致的按本目录通知执行。
十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阿勒泰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