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名:-
地区:其他
更新时间:2016-06-04
安义 安义县 安义县国土资源局 安义县国土 安义国土资源局 安义国土 安义国土局 国土 资源
根据《中共安义县委、安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义县人民政府机构**的通知》(安发〔2010〕6号),保留安义县国土资源局,为县人民政府主管全县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测绘行业管理的工作部门,正科级建制。
根据《中共安义县委、安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义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通知》(安发〔2010〕6号),保留安义县国土资源局,为县人民政府主管全县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测绘行业管理的工作部门,正科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四)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管。
(五)加强县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垂直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国土资源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规章草案;拟定全县国土资源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问题平衡的政策建议;拟定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政策和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组织、指导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参与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工作。
(五)承担保护全县耕地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并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整理、共享和汇交的监督管理,提供社会咨询服务。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定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的审批登记,负责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
(十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
(十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土地、矿产资源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省、市、县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
(十四)负责涉及国土资源重大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乡(镇)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十五)承办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