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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其他
更新时间:2016-03-19
汉中市教育局
汉中市教育局位于汉中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委员会规定,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起草全市教育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负责和指导全市教育结构的布局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检测工作。
(五)编制下达教育经费预算并监督执行,管理教育专项资金;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监督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市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实施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六)按照管理权限,对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进行管理或协助管理。负责本单位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七)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统筹规划全市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教师资格认定、职务管理、培养培训和考核管理职能。执行国家关于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市属学校间的干部调动工作。
(八)负责高等、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等学校招生计划。归口管理全市的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
(九)指导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十)负责全市民办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负责本市辖区内的民办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的审批。指导各县区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规范和标准,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教育信息化和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教育教学研究,重大教改实验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先进教学成果的推广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发展的规划、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指导学生实习基地的建设和中小学劳动教育课的教学工作。指导中小学后勤工作和有关教育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
(十四)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改革、发展、稳定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