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名:-
地区:北京
更新时间:2017-04-19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是北京市市政府直辖的一级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教育工作。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是北京市市政府直辖的一级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教育工作。
工作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本市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的职能划给北京双高人才发展中心(北京海外学人中心)。
(三)划入的职责
教育部承担的在本市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的职责。
(四)增加的职责
协调本市高教园区建设工作。
(五)转变的职责
1.加强本市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郊区县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本市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2.大力发展本市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3.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改进并创新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落实和扩大市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化市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
4.加强本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完善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5.强化在职责范围内统筹协调本市教育培训工作,为促进教育培训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的职责。
6.强化为国家教育发展和为中央在京教育单位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起草本市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本市教育工作的政策;组织编制北京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实施。
2、统一管理全市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其他各类教育事业,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教育工作;管理本市学位工作;协调管理中央部委在京高等学校。
3、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审核、审批国家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中等以上学校的设置、变更、终止;管理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管理本市涉外办学工作。
4、组织、指导教育系统及农村、企业、社区的综合教育改革工作;组织制定中等和初等教育学校的设置标准,组织制定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编写和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教材;组织制定教育技术装备规划和物资设备配置标准;负责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工作。
5、研究拟订北京地区高等教育、中等教育以及研究生教育的招生计划;负责全市各类教育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北京地区中等以上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6、统筹指导、协调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就业指导工作;审批、监督、指导普通高校和教育系统内举办的毕业生供需招聘活动。
7、管理、指导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德育、体育、美育以及思想政治、纪律法制、健康卫生、劳动技术等专项教育;指导和协调各类学生的社会实践和校外教育工作。
8、规划、指导本市教育系统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及本市重大科研项目,指导高等学校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成果推广;研究拟订发展校办产业和鼓励教育与经济科技结合的政策。
9、负责协调、指导本市教育系统人事和劳动工资工作;研究提出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主管全市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教师资格认定和技术职务管理工作;管理本市教育类社会团体。
10、拟订本市筹措教育经费、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组织制定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综合成本核算办法;负责统筹管理市本级教育基建投资、教育事业经费和城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国外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管理市本级教育国有资产和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教育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
11、统筹规划指导后勤改革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区县做好校内外环境整治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指导学校防火、安全等工作。
12、管理并协调指导本市教育系统对外交流工作;管理本地区出国留学和境外人员来京学习工作;组织、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和教育系统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13、统一规划本市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研究;负责本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本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规划指导本市教育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工作。
14、代管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15、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